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庫爾勒廁所沉尸案”被告人李建功被改判無罪后,新疆生產(chǎn)建設(shè)兵團第二師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李建功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4.9萬余元。
新疆生產(chǎn)建設(shè)兵團第二師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1月25日,李建功妹妹李翠紅告訴新京報記者,昨日拿到《國家賠償決定書》后李建功的情緒并不是很好,其被錯誤羈押近12年,出獄時已51歲,到現(xiàn)在為止并不能真正適應社會。
李翠紅表示,這筆賠償金將用于償還欠款,之后所剩不多,“除此之外,哥哥還要照顧患有老年癡呆的父親,以后也沒有什么保障,時間過去太久,父親現(xiàn)在也沒能記起哥哥是誰!焙罄m(xù)家屬將同代理律師溝通后決定是否繼續(xù)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
李建功一家合影。受訪者供圖
新京報此前報道,2007年12月3日,警方在庫爾勒郊外的廁所糞坑中打撈上來一具女尸。警方認為,這是一起熟人作案,就近殺人,就近拋尸的案件。同年12月9日,居住在附近的李建功被警方刑事拘留。
2008年7月9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建功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裁定維持原判。李建功及家人、律師不斷進行申訴。
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認為此案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決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2019年11月24日,此案再審開庭。同年12月3日,新疆生產(chǎn)建設(shè)兵團第二師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李建功無罪,并將其當庭釋放。宣判當日,李建功的妹妹李翠紅表示,后續(xù)將申請國家賠償和追究導致錯案人員的刑事責任。
李建功再審被判無罪的判決書。受訪者供圖
2021年1月20日,新疆生產(chǎn)建設(shè)兵團第二師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因法院的錯誤判決,致使李建功被羈押4378天,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日常生活、工作、社會評價都受到影響,法院應在侵權(quán)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李建功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最終決定賠償李建功人身自由賠償金151.8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3.1萬余元,兩項共計204.9萬余元。
法院表示,對于李建功提出的“法院在全國媒體上向李建功公開道歉,恢復名譽”的要求,法院認為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對于李建功提出因申訴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請求,依法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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