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去年被法院裁定凍結部分銀行存款后,近期,澳洋健康(002172,股吧)因買賣合同糾紛再被法院裁定部分銀行存款。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發(fā)布的《江蘇澳洋健康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廈門象嶼(600057,股吧)化工有限公司、廈門象嶼物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江蘇瑪利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財產保全執(zhí)行裁定書》即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蘇0582民初10244號,申請人江蘇瑪利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蘇澳洋健康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廈門象嶼化工有限公司、廈門象嶼物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人民幣32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申請人以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作為擔保。
。▓D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凍結被申請人江蘇澳洋健康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廈門象嶼化工有限公司、廈門象嶼物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銀行存款32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人申請延長期限的,續(xù)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執(zhí)行。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澳洋健康亦被法院裁定凍結部分銀行存款,并且該凍結在今年二月份才被解除。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江蘇澳洋健康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高密市熾炬紡織有限公司財產保全執(zhí)行裁定書》即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蘇0582民初12126號,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魯0785財保228號民事裁定書,凍結被申請人江蘇澳洋健康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存款68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F申請人高密市熾炬紡織有限公司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江蘇澳洋健康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查封措施。本院經審查認為,解除保全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解除對被申請人江蘇澳洋健康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存款680萬元的凍結或其相應價值財產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執(zhí)行。
。▓D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筆者注意到,澳洋健康與紡織公司的糾紛不止一家,還包括高密市正宏紡織有限公司。
。▓D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發(fā)布的《12116高密市正宏紡織有限公司與江蘇澳洋健康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蘇0582民初12116號,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對于雙方存在關于粘膠短纖維的口頭買賣合同、參考市場價格事先約定粘膠短纖維單價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同時,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原告正宏公司的付款和被告澳洋公司的交貨情況,可認定雙方的交易習慣是由原告正宏公司先付款被告澳洋公司再供貨。2019年原告已支付了貨款1280萬元,加上2018年結余的賬面余額822.12元,被告應按約交付12800822.12元的貨物給原告,但被告僅交付11027663.15元的貨物,尚余1773258.97元貨物未交付原告。因被告澳洋公司遲延履行義務,原告于2020年3月22日發(fā)出《聯(lián)系函》,陳述了催貨的情況,并寫明“貴司至今未能解決發(fā)貨問題,如貴司愿意協(xié)商解決,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我司律師聯(lián)系”,被告于2020年4月2日簽收《聯(lián)系函》后,未及時與原告聯(lián)系,原告又于2020年4月16日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書》,被告于2020年4月18日簽收。上述情況可認為被告經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履行義務,原告可以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口頭買賣合同。合同解除時間為被告簽收《解除合同通知書》的時間2020年4月18日。
。▓D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而被告澳洋公司抗辯稱其未收到關于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原告提供的快遞單回執(zhí)、快遞簽收查詢情況足以證明簽收情況,故對被告的該抗辯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應歸還收取的未履行部分的貨款給原告,逾期歸還應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賠償原告正宏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于理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正宏公司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原告高密市正宏紡織有限公司、被告江蘇澳洋健康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間訂立的原告高密市正宏紡織有限公司已付款、被告江蘇澳洋健康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未發(fā)貨部分的粘膠短纖維口頭買賣合同于2020年4月18日解除;二、被告江蘇澳洋健康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高密市正宏紡織有限公司貨款1773258.97元并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1773258.97元為基數,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根據天查眼數據,今年以來,澳洋健康作為被告牽涉多起合同糾紛。
(圖片來源:天眼查)
公開資料顯示,江蘇澳洋健康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22日,并于2007年9月21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主營業(yè)務為健康醫(yī)療業(yè)務、化學纖維業(yè)務。需要注意的是,今年6月份,澳洋健康公告擬以17.4億元的現金價格出售占其營收近40%并且連續(xù)兩年虧損合計超8億元的化學纖維業(yè)務,以便集中精力發(fā)展醫(yī)療健康業(yè)務。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