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萊陽雨衣男拖拽前妻進屋案件通報后,引發(fā)全國關注。上游新聞(報料郵箱baoliaosy@163.com)記者從法律人士處了解到,該男子涉嫌強奸罪,或面臨3年以上有期徒刑。
7月12日,萊陽市公安局發(fā)布《警情通報》稱:2022年7月7日8時許,我局接被害人姜某某報案稱,7月6日18時許,其前夫戰(zhàn)某某趁其開門回家之際,強行闖入家中騷擾其生活。接到報警后,我局迅速組織力量偵辦。經(jīng)查,犯罪嫌疑人戰(zhàn)某某與被害人姜某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已于2022年6月16日辦理離婚手續(xù)。7月6日18時許,戰(zhàn)某某潛入姜某某住處樓梯拐角躲藏,伺機強行將母女二人拽至室內(nèi),糾纏姜某某與其復婚。7月6日22時許,待孩子熟睡后,戰(zhàn)某某強行與姜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并于事發(fā)后潛逃。7月11日,戰(zhàn)某某被抓獲歸案。
(萊陽公安通報)
重慶市律協(xié)刑民交叉專業(yè)委員會委員、重慶志和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公典律師認為,根據(jù)通報內(nèi)容判斷,戰(zhàn)某某違反婦女意愿和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比較明確,涉嫌強奸罪。
此案中,嫌疑人戰(zhàn)某某和受害者姜某某關系比較特殊,原系夫妻關系,但因案發(fā)時雙方已經(jīng)解除婚姻關系,所以仍比較容易認定其涉嫌強奸的行為。
此外,戰(zhàn)某某還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在司法實踐中,若嫌疑人非法侵入的目的是實施性侵害,那么主要以涉嫌強奸罪論處。若嫌疑人非法侵入的目的并非實施性侵害,隨后臨時起意實施性侵害行為,則可能單獨論處。
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zhàn)某某面臨3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眾關心,離婚后的一方是否能通過申請人身保護令杜絕前夫(前妻)的騷擾?重慶國浩律師事務所喬一清律師向上游新聞記者表示,人身保護令主要是針對婚姻中一方遭受另一方家暴等行為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前提是雙方處于婚姻狀態(tài)中。此案中的雙方已經(jīng)離婚,對此并不適用。現(xiàn)階段,雙方是完全獨立的兩個個體,應當按照《治安管理法》《刑法》的相關條例,若一方受到侵害,應盡快報警。
張公典律師補充認為,在起訴離婚階段若一方受到人身安全威脅,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此保護令時效為半年,即使已經(jīng)宣判離婚,也繼續(xù)有保護效力。
上游新聞記者 彭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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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衣男”被拘,請用嚴刑重罰打撈女性安全感(澎湃新聞)
7月11日,一段視頻在網(wǎng)上熱傳。視頻中,一對母女上樓回家,母親剛打開房門,一名身穿雨衣的男子突然從樓道沖下,一把拉倒母親拖拽進屋,又一把把女孩子拎進屋里,門被重重關上,鏡頭前空蕩蕩,仿佛什么也沒發(fā)生,就像一部恐怖片的留白鏡頭,讓人心里發(fā)毛。
這對母女后來怎么樣?會不會發(fā)生不測?全國網(wǎng)民都在追問。廣東廣寧等多地警方都表示接到網(wǎng)友反饋。最終,山東萊陽市公安局做出回應:視頻中男女6月16日剛剛離婚,二人一直在協(xié)商離婚后相關事宜。7月6日晚6點左右,男方在樓梯口躲避,女方帶著孩子歸家后,被男方強行拖拽進屋,要求復婚。次日,姜某某報警稱有人強行闖入家中,騷擾正常生活。并且萊陽警方還通報稱:當年晚上,戰(zhàn)某某還強行與姜某某發(fā)生性關系。7月11日,該男子被抓歸案,該男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現(xiàn)在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萬幸的是母女兩人無大礙。但是,“雨衣男”強行闖入前妻家中,暴力拖拽,限制人身自由,強行發(fā)生性關系,這不是什么“家務事”!必須受到嚴肅的法律追究,以儆效尤,婦女、兒童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特別是女性的安全感,需要用嚴肅的法律來打撈。
這一段幾十秒的監(jiān)控內(nèi)容,如同之前唐山打人案的視頻一樣,成了很多女性的夢魘,母女兩人好端端就突然遭到暴力劫持,失去人身自由,甚至還發(fā)生了性侵。
離婚了,哪怕剛剛離婚,那就是普通人之間的關系,就不能闖入其家中,否則就是私闖民宅,侵害一個普通公民對家的安全感、隱私性的期待。離婚了,哪怕剛剛離婚,也不是強行發(fā)生性關系的借口,違背女性意愿,以暴力手段相威脅強行發(fā)生性關系,這就是強奸。強奸的罪過性不能因為兩者之前是夫妻而減輕、“打折”。司法機關必須在這樣的案件當中亮出鮮明的態(tài)度,對前妻再行騷擾、侵害,絕不是“情有可原”。
還要問,戰(zhàn)某某公然伺機隱藏,突然襲擊,暴力拖拉,可能還涉及毆打傷害,進而強奸,一套動作做得肆無忌憚、有恃無恐、不知廉恥,誰給了戰(zhàn)某某以身試法的膽子?
事實上,在之前不少個案中,男方以婚戀糾紛為借口,反復糾纏、騷擾,乃至升級為持械入室、強奸、殺人,矛盾一步步升級的重要原因在于,起初烈度較小的暴力、騷擾沒有得到及時制止和懲罰,給了歹徒行兇、施暴的膽量。所以,對于針對女性的暴力違法,從一開始就絕不能姑息。
女性,從生理上說,是弱者,面對突如其來的強力侵害,往往難以自我保護,所以更需要用嚴格的法律來搭建女性的安全感,讓潛在的施暴者知道一時的暴力得逞,必然招致法律的嚴懲,而不是以“感情糾紛”“清官難斷家務事”來高舉輕打。
對這起“雨衣男”案,暴力傷害、限制人身自由,特別是強奸,這些罪行都必須受到嚴格追究,不能因為存在前夫妻關系就“打折扣”,唯其如此才能打撈起女性的安全感,才能震懾住潛在的施暴者。
責任編輯:張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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