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披露了一則證券從業(yè)人員受賄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據(jù)披露信息,被告人吳某案發(fā)前系中國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總部執(zhí)行總經理、產品銷售板塊負責人。2007年~2020年,吳某接受兩家基金公司工作人員以及吳某所在公司3家營業(yè)部總經理的請托,利用負責基金產品組織銷售、承擔銷售收入經營指標、負責基金引入等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5.5萬元。
法院表示,吳某做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14年間利用職務便利受賄145.5萬元
根據(jù)法院審理查明,吳某受賄事實具體如下:
(1)2007年至2010年,吳某利用擔任公司經紀業(yè)務總部營銷管理部副經理等職務便利,通過督導銷售等方式為某華基金工作人員金某在銷售基金產品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收受金某給予的現(xiàn)金人民幣15萬元。
(2)2014年至2015年,通過督導銷售等方式為某信基金工作人員王某1在銷售基金產品方面提供幫助,在北京市西城區(qū)收受王某1給予的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人民幣40萬元。
(3)2015年至2017年,為中國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南路證券營業(yè)部引進某銀基金的基金產品提供幫助,收受該營業(yè)部總經理趙某給予的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7.5萬元。
(4)2015年至2019年,為中國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大道證券營業(yè)部引進某銀基金的基金產品提供幫助,收受該營業(yè)部總經理文某給予的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65萬元。
(5)2019年至2020年,為中國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順德某證券營業(yè)部引進某銀基金的基金產品提供幫助,收受該營業(yè)部總經理田某1給予的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18萬元。
2021年1月,被告人吳某經中國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紀委電話通知后到案。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家屬代為退繳贓款人民幣145.5萬元。
吳某不可領取基金銷售獎勵
每經記者梳理證人證言及公司相關規(guī)定發(fā)現(xiàn),吳某的崗位屬于專業(yè)技術序列,除了領取公司規(guī)定的薪酬外,不可以領取其他薪酬,除非公司制定了明確的規(guī)定。比如公司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歷年薪酬獎勵政策,薪酬獎勵一般針對的是分支機構工作人員。
此外,多名證人證言還進一步稱,基金公司把純引進的專戶產品放在公司,要么是用該產品產生的分倉傭金折抵之前的欠量,要么就是為了以后更好的合作。
“其中,如果是為了折抵欠量,而這個產品又是公司總部引進的,那就會以總部部門的名義向公司總部申請席位,這樣的專戶產品公司也不會計提薪酬獎勵;饘舢a品和分倉業(yè)務會把產生的傭金收入獎勵給引入業(yè)務的銷售人員,也就是誰和基金公司洽談這個業(yè)務,就把這個獎勵給誰。這些獎勵不包含獎勵給公司總部人員。即便這個基金業(yè)務確實是總部員工引進的,也不能拿這個獎勵。這些獎勵提成只針對分支機構人員!
然而,即使有明確規(guī)定,吳某還是鋌而走險。據(jù)前述某營業(yè)部總經理田某1表示,吳某主管基金銷售業(yè)務,主動提出了讓她給贊助點錢,她擔心不給會影響關系和考核,2019上半年她送給吳某3萬元。
另外,田某1還稱,2019年5月,吳某將某銀的一支專戶產品放在該營業(yè)部,并說以后某銀公司的其他基金需要銷售的時候要求該營業(yè)部幫忙多銷售一些。某銀這支基金專戶產品產生了大約28萬余元的傭金獎勵提成,她讓員工取現(xiàn)之后交給她。發(fā)放獎金后,員工取出的錢不夠15萬元,她就又從家里的備用現(xiàn)金里拿出兩萬七千多元,加上之前放在保險柜里的錢湊齊了15萬元給了吳某。
不被認定為自首
記者注意到,吳某辯護人曾提出:第一,吳某的行為構成自首,吳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第二,吳某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主動、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且根據(jù)案涉金額,其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相比較重,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第三,第一起涉嫌犯罪的事實已過追訴期限,該起事實吳某屬于典型的事后受財,2008年2月7日前,吳某已經完成了利用職務便利給予金某幫助的行為;第四,吳某到案后積極退贓、如實供述、真誠悔罪、未給其所在公司造成損失等,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對此,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回應稱,關于辯護人所提第一起涉嫌犯罪的事實已超過追訴期限的辯護意見,經查,某證券公司與某華基金公司合作的時間從2007年持續(xù)到2010年,其追訴時效與第二起犯罪事實的時間能夠銜接,故對該意見不予采納;而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系自首的辯護意見,吳某到案后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此外,上述法院還表示,關于辯護人所提吳某主動、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積極退贓、未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酌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吳某具有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對其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吳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在案扣押的受賄款人民幣一百四十五萬五千元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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