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或通過親屬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億余元。2004年,史文清將從他人處獲取的1支手槍交給其親屬保管,經鑒定,該手槍系制式槍支。
央視新聞客戶端消息,2022年8月16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史文清受賄、非法持有槍支案,對被告人史文清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史文清利用擔任哈爾濱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江西省委常委、贛州市委書記,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融資貸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親屬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億余元。2004年,史文清將從他人處獲取的1支手槍交給其親屬保管,經鑒定,該手槍系制式槍支。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史文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史文清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史文清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從嚴懲處。鑒于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現場
今年2月18日消息,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史文清受賄、非法持有槍支案。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史文清利用擔任哈爾濱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贛州市委書記,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融資貸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親屬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億余元。2004年,史文清將從他人處獲取的槍支1支交由其親屬保管,經鑒定系制式槍支。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史文清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史文清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2021年3月28日消息,史文清被開除黨籍。
經查,史文清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品行惡劣,膽大妄為,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搞政治攀附,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勞民傷財搞形式主義,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規(guī)收受禮金;違規(guī)選拔任用干部,不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違規(guī)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和執(zhí)紀執(zhí)法活動,腐化墮落,家風敗壞,大搞家族式腐敗;把公權力當成謀利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yè)經營、刑事案件處理、融資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史文清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史文清開除黨籍處分;按規(guī)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履歷顯示,史文清出生于1954年10月。他曾任江西省委常委、贛州市委書記,2015年,他轉任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8年1月,史文清不再任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20年9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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