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廣州一女子吃飯不給錢還自稱天使,并表示以天使名義“掛賬”。
“虎落平陽被犬欺,這兩個月天使沒錢”,她還稱食物難吃,“燒鵝沒有鹽,那個廚師是不是流浪漢來做的。天使是揚善除惡的,對這種惡毒的行徑,你說該怎么處置。”
店家表示,最后該女子也未付款,“太可惡了!”
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外消費時應(yīng)以誠相待、量力而行,切勿心存僥幸惡意逃單。吃霸王餐等惡意消費行為不僅擾亂了商家正常的營業(yè)秩序,還可能使逃單者受到行政處罰或承擔刑事責(zé)任。
與此同時,商家如遇類似情況,要理智處理、及時報警,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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