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盧某平在山上采蕨菜時不慎踩到螞蟻窩,一怒之下用打火機點燃枯草和干柴以焚燒螞蟻窩,不料引發(fā)森林火災。經(jīng)鑒定,火災過火面積達47.37公頃,造成損失總額1,416,953.95元。荔波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盧某平構成失火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責令其按照復綠方案于2025年3月30日前完成補植復綠,保證樹木成活率達到85%以上。
案件審理過程中,盧某平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后悔,并在庭審中坦白認罪。法院考慮到其坦白和認罪態(tài)度,依法從輕處罰。宣判后,盧某平表示不上訴,接受法院判決。
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提醒公眾,森林火災的嚴重性不容忽視,攜帶火種進入山林是嚴格禁止的,因過失引發(fā)火災將承擔侵權責任和刑事責任。庭審結束后,法庭干警通過發(fā)放宣傳手冊和現(xiàn)場講解,向群眾普及環(huán)境資源保護的法律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火意識。
此次事件的發(fā)生,不僅給盧某平個人帶來了刑事責任,也為社會公眾敲響了警鐘。保護森林資源,防止森林火災,是每個公民的責任。通過此類公開審理和普法教育,有助于提升公眾的法律意識和環(huán)保意識,共同維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安全與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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