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夫婦居住在河北省,女兒小芳與小林相識后共育有一子一女,并在2012年11月補辦結婚登記。婚后小林外出工作,小芳則帶著兩個孩子與老李夫婦同住。小芳工作期間,老李夫婦幫助照看孩子。2020年,小林和小芳通過法院調(diào)解離婚,約定子女由小芳撫養(yǎng),小林支付撫養(yǎng)費。
2023年,老李夫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林支付2012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間他們墊付的撫養(yǎng)費15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小林和小芳作為孩子的父母,有法定撫養(yǎng)義務,老李夫婦的照顧行為應視為對女兒小芳的幫助,而非獨立撫養(yǎng),因此不支持老李夫婦向小林主張費用。
法院依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認為老李夫婦的幫助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倫理,體現(xiàn)了家庭成員間的互相幫助和維護家庭文明建設的精神。但因此主張由小林支付費用,缺乏法律依據(jù),故駁回其訴訟請求。老李夫婦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法官指出,類似案件應區(qū)分祖父母對外孫子女撫養(yǎng)的情形進行認定。如果祖父母基于法定義務進行撫養(yǎng),無權向其他人主張權利;如果是基于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而實施的撫養(yǎng)行為,可依法主張權利;如果是基于血緣關系和親情的幫助行為,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幫助,不具有獲取對價的權利。同時,法官強調(diào),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最重要的原則,隔代撫養(yǎng)是家庭成員間基于親情的互助行為,符合社會倫理和傳統(tǒng)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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